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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特辑|自主接单的代驾司机与代驾公司之间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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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与代驾公司属于劳动关系吗?


每当夜幕降临,总能见到身着统一工服的代驾们,骑着折叠自行车在城市间来回穿梭。2011年10月,庄先生也通过招工广告成了一名代驾,他通过E公司开发的手机软件接单挣钱,然后公司按照约定收取20%的信息服务费。

有一次,庄先生因未穿工服被公司罚款500元。当月中旬,公司与庄先生签署了代驾驾驶员合作协议。但是,由于庄先生多次恶意逃单,不到半年,公司就在官网发布了一则公告,声明与庄先生解除合作关系。对此,庄先生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无果后,他又一纸诉状将E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包括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违法辞退的双倍赔偿等在内共计17万余元。

庄先生诉称,他平时都是穿着代驾司机的工服,以代驾员工身份及名义向客户提供服务,并按照公司指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这些事实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虽没有与E公司签劳动合同,但双方实属劳动关系。虽然代驾行业是服务行业,因其自身的特点致使司机有一定的自主权和灵活多变,但是,司机是用人单位员工的身份没有变,人身隶属关系没有变。

作为一家提供专业代驾服务的公司,E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庄先生说按招工广告应聘为司机,所谓的广告仅仅是对外宣传的形式,并没有明确招工,签约时也向其说明了双方是合作协议,合同里载明了庄先生获得报酬的方式,公司只提取信息费,由此可以明确双方是合作关系。此外,穿工服是帮助代驾司机树立好形象,也是合作协议约定。公司只是提供信息,庄先生需根据信息选择是否与客户签约,这不是劳动关系,是否发工资及用工方式、获得报酬方式等才是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庄先生作为代驾司机,可以兼职也可以全职,工作时间自己掌握,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二者是合作关系。故庄先生基于劳动关系的各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庄先生认为,E公司曾因他未穿工服对其罚款500元,足以证明公司对他本人行使了监督权和处分,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为合作关系是错误的,再次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审理期间,双方再次提交证据。法院认为,从主要事实来看,庄先生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可自行掌握,他亦非按月从公司获取劳动报酬,结合代驾司机的行业特点以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情况,法院认为二者之间并非劳动关系,故庄先生提起的各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代驾服务逐渐为大家所熟悉并接受,代驾服务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展,酒后代驾、旅游代驾、商务代驾,种类繁多。

那么,代驾员与代驾公司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是否必然是劳动关系?

我们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还是应当结合案情来具体分析代驾员与代驾公司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通常包括:

1.管理标准

主要指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生产条件标准

主要指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这样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双方之间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3.报酬标准

主要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发放劳动报酬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志。

4.劳动内容标准

主要指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不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一般来说,双方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其中最核心的标准是管理标准,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如果代驾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代驾司机,代驾司机受代驾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代驾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否则,对代驾司机关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庄先生虽然必须穿工服,戴工牌,按照公司制定的标准收费,但工作完全由自己自行安排,想接活即可打开手机软件,不想接活也不受公司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庄先生服从公司指挥的情形,不能认定他在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同时,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看,E公司向庄先生提供信息,收取信息服务费,其余的代驾服务费则作为庄先生的收入,可见他也并非从公司获取劳动报酬,故二者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合作关系,双方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权利义务应按照合作协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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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供稿:北京一中院民六庭

作者:甄乾龙

编辑: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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